杏彩体育官网下载:泰州男子被某局罚款21万后不服!起诉!

  男子王某原来在某家具厂打工,因为其技术比较好,从一线工人做到了管理层,深受老板的器重。但是,王某认为一辈子给别人打工没有出息,也不能发财。于是思考再三后,决定趁自己年轻辞职创业。

  王某辞职后,将全部积蓄都用来创办家具生产作坊。可是,王某仅仅试生产一周,就有人向生态环境局举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其木制品家具制造加工点未经环保审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于是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生态环境局认定王某的家具厂构成未经环保审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违法行为,决定对其罚款21万元。

  王某表示,加工点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中,所有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未办理,拿到营业执照后,第一时间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王某解释到他以为小店不需要环保手续,同时,他们生产的产品比较少,所有的环节已经安装了环保配套设施并使用,未造成污染。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的可以不予处罚。

  王某表示,他们加工点仅仅生产了8天,污染几乎可以忽略。生态环境局对其检查后立即停止了生产。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该不予处罚。最后,行政处罚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而不是以罚款为目的。

  现在他还没有开业生态环境局就对其罚款21万元,其无力承担。而且如果这样罚款,他们只有关门不干!请法院依法撤销生态环境的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处罚事实清楚,处罚主体正确。生态环境局表示,根据现场检查,王某的加工点未经过环保审批,此项目未经验收。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为证。

  第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各类建设项目所需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进行了明确规定。案涉木制品家具制造项目分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项第27条,依法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家具制造业中,除“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外,其他类型的家具制造均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换言之,家具制造业不存在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王某存在两类违法行为,一是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二是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

  对此,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王某自述投资额为36万元,处罚决定对其罚款10800元,罚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三,符合上述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于王某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的问题,生态环境局依据上述规定对其处罚20万元,位于处罚幅度的下限,处罚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