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23年8月10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联合大城县公安局环安大队开展“双打”专项检查时,在大尚屯镇阜草村发现赵江渤电镀加工点无任何环保手续。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镀铬车间正在生产,内有成品、半成品摩托车减震铁管2000余根,工业铬酸酐约1吨(39桶)、亚硝酸盐约170斤;染色车间未生产,内有火碱约100斤、硫酸约400斤、磷酸约200斤、硝酸约150斤。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加工点镀铬车间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地埋式管道排入加工点外东南侧水沟内,该水沟长10米、宽1.2米、深0.8米,沟内电镀废水水体深0.11米、水量约1.2立方米;染色车间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水泵和管道排入加工点外东北侧水沟内,该水沟长8.1米、宽1.3米、深0.76米,沟内废水水体深0.26米、水量约2.7立方米,上述两处水沟均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该加工点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其负责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该加工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加工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将此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非法电镀加工点一般都比较隐秘,设施简陋,违法行为现场容易被破坏。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启动联动工作机制,在发现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后,及时固定现场证据,保证案件办理的衔接连贯、及时有效,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行刑衔接,发挥两部门各自办案优势,快速查清违法事实,形成打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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