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林某鑫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林某鑫及同案人在未经环保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开始,在潮州市潮安区某村同案人工场内开设电镀加工厂,从事不锈钢制品的电镀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总铬、总铜等重金属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出工厂外,造成周围环境被污染。后该工厂于2020年6月11日被现场查扣电解槽等物品。
经专业监测:该加工场埕面积水PH、总铬、总铜、总镍、总铅、总锌均超标;PVC管积水PH、六价铬、总铬、总铜、总镍、总铅、总锌均严重超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鑫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规定,合伙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林某鑫作出判决,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依法经营,不得以污染环境为代价,不得损害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安全,本案被告人林某鑫合伙排放重金属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据了解,2022年4月,潮州中院通过组建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团队,实施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司法在潮州环境资源保护中的主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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