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0日,珠海市香洲区某单位冒烟,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事故及时得到控制,未造员伤亡。火灾主要烧毁大量纸箱包装的塑料碗碟筷等餐厨用品以及电冰箱、微波炉等物品,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928.36元。
事实调查清楚后,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启动移交程序,将此案件移送至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理。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查明邓某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某单位员工食堂用打火机点燃杀蟑烟剂进行消杀工作,事后违反规定没有对消杀后进行复检致使发生火灾,其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8月14日对邓某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邓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最终,肇事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